家庭看護工常見問題

申請看護資格

A: 2023年10月15日起巴氏量表新制正式實施

以往想要申請外籍家庭看護移工,被看護者須先經過巴氏量表評估,家屬常需要帶著被看護者來回奔波跑流程,耗時又傷神,自2023年10月15日起,放寬申請外籍家庭看護標準,以下三大族群,將不需要開立巴氏量表,即可申請外籍看護工:

  • 使用長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 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者、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者。

自2023年10月15日起
重新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簡化相關申請流程

  • 曾聘僱過家庭看護移工,且被看護者年齡為75歲以上。
  • 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巴氏量表分數標準

  • 年滿85歲以上,輕度依賴者(91~99分,量表中任何一項失能)
  • 年滿80歲以上,嚴重依賴者(60分以下)
  • 未滿80歲,需要全日照護者(35分以下)
  • 具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A: 依據衛生福利部規範長期臥床無法行動者欲申請外籍看護工時,需至醫院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必須帶著患者前往醫院接受評估「巴氏量表」,因申請者皆多為失能且無行動能力者,家屬可為被照顧者申請「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服務。

申請對象:(以台北市為例)

  • 實際居住在臺北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者(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植物人(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 檢具近3個月~6個月就醫紀錄、給藥證明、病歷摘要等資料

申請文件:

  • 醫事人員到府評估服務申請表
  • 看護者與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應檢附下列資料之一:
  • 由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診斷證明書
  • 專科醫師開立與上述標準相關之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
  • 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醫療機構到宅評估收費標準

依據106年3月14日公告「臺北市西醫診所收費標準表」暨110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公報第103期公告「診所辦理到宅專業評估(開立巴氏量表)收費標準」辦理。

◎ 諮詢專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866

◎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點30分。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30~17:30

A: 雇主與被照顧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內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A: 被看護者在臺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AF-037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使用」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臺有親屬(配偶、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二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A: 依就業服務法第48-1條規定,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講習完訓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講習方式有以下三種:

  • 臨櫃上課: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 網路講習:以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之自然人憑證登入至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可用電腦或手機或電腦於線上講習,雇主或代理人觀看時,請使用相對應身分的「健保卡」、「健保卡卡號」、「自然人憑證」登入。雇主聘前專區網址如下:https://fw.wda.gov.tw/employer/eplyr/
  • 團體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達10人以上者,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以團體方式參加講習。

A: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免再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直接至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後,向勞動部申請辦理重新招募申請。

A: 目前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需每3年到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對於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利,另考量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又部分病況回復不易,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適用對象如下:

  • 被看護者75歲以上。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 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外籍家庭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 免評機制之適用對象為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並曾申獲聘僱許可,在申請資格不變下,就申請流程予以簡化,僅適用於申請重新招募案件。

A: 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從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

縣市長照中心媒合流程→勞動部審核招募名額→挑選看護確定→各國駐台辦事處認證→文件送國外訓練中心→看護海外辦理體檢、考試及簽證…等。

海外申請→自委任天賜人力仲介後,辦理移工海外來台,大約需3個月左右申請時程。

國內承接→承接在台釋出人選,依工作內容媒合配對,快則3-7天就有機會請到正式看護喔。

A: 112年1月1日起,新聘的家事移工或5年內未接受講習者,家事移工皆須參加「一站式入國講習」,共3天2夜、8小時課程(3天2夜講習費用由政府支付),完訓當日可取得聘僱許可、居留證,以加入職災保險和健保,及完成勞工局入國通報。

◆ 移工完成入國講習後,雇主或仲介要到一站式服務中心接回移工,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有2處,依移工入國機場區分,分別在桃園站及高雄站。移工自桃園國際機場入國,請至桃園市龍潭區渴望路205巷46號(電話03-2525838);移工自高雄國際機場入國,請至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459號(電話07-9567048)。

福利相關問題

A: 移工到職後,雇主應向健保署主動成立投保單位代號及健保加保,天賜團隊會代為處理加退保,雇主不用處理文書作業,由天賜一手包辦!

◎ 加保當月起計收一個月保費(例112/10/05到職,計收112/10全月保費),不論是10/05或10/20日到職均收取一個月健保費,退保當月不計費,例115/10/05離職,健保費計算至115/9月。

◎ 投保金額依勞動部核定之基本工資辦理,以113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工資27,470元為計費級距,每月應繳納1,755元(雇主負擔1,329元+勞工負擔426元)

◎ 加保完成後1-2個月會收到健保費繳款單,多為兩個月合併寄發繳款單(亦可通知健保局希望每個月繳款),兩個月健保費金額為1,755*2=3,510元,如為追溯加保則依追溯月份補收保費。

◆ 相關訊息如有疑問,請來電天賜人力02-2595-2569,或電洽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家事移工工作每滿一年,有7天的年假福利;工作滿第二年時,另有7天年假
工作超過兩年,不論是工作兩年兩個月或是兩年十個月,年假均為7+7=14天
若工作期間,移工沒有返鄉休假,可換算天數x日薪給付之
以基本月薪20,000為例,每日工資為667元,7天年假換算667×7=4,669元

 

A: 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提供保額新臺幣30萬元以上的之意外保險,如雇主無法提供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勞保或意外險,發生意外時,雇主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

A: 112年1月1日起,新入境的家庭看護工,要配合勞動部規定,參加『一站式講習』,入境日起雇主須開始支薪,雇主如未給付薪,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A: 家事移工工作每滿一年,有7天的年假福利;工作滿第二年時,另有7天年假;工作超過兩年,不論是工作兩年兩個月或是兩年十個月,年假皆為7+7=14天

若工作期間,移工沒有返鄉休假,可換算天數x日薪給付之。

以基本月薪20,000為例,每日工資為667元,7天年假換算667×7=4,669元

其他常見問題

A: 天賜在海外有專業的訓練中心,在外籍移工來台工作前,有培訓基礎的中文能力以及工作所需技能,入境來台後,天賜有翻譯老師及生活老師協助工作指導,並提供中文教材及字卡,協助看護快速上手。

A: 家庭看護工調派工作地點,通報與否須視情況而定:

免經勞動部許可: 隨同被看護者至雇主或他人住(居)所、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

需經勞動部許可: 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每次調派期間以6個月為限,期滿後可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A: 當移工來台三日內須做入境體檢,移工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前後三十日內,需安排至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天賜服務人員將提前通知體檢日期,並安排司機至雇主處(或宿舍)接送移工體檢。

A: 按時安排移工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是雇主的義務,所以雇主如安排移工於工作時間內至指定醫院辦理,致移工無法出勤工作者,雇主不得因此扣薪喔!

A: 依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或工作,舉例說明,若勞動部以112年3月1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112年3月1日起算滿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之6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

A: 外籍移工如果連續曠職且失去聯繫達3日,天賜將協助雇主向「警察機關」、「勞動部」、「移民署專勤隊」等機關通報逃逸。目前家庭類移工失聯,名額將管制一個月;家庭幫傭與製造業移工逃逸名額則管制三個月,除管制期間內尋獲失聯移工外,將等待管制期後申請遞補該名額,天賜人力將協助後續辦理事宜。如外籍移工有失聯情形,請立即聯絡天賜人力02-2595-2569,我們有專人協助處理。

A: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A: 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如雇主希望與移工協調返鄉日期,天賜人力將協助雙方溝通達成返鄉共識。

A: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在臺工作年限,累計不得逾12年。

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制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可申請延長至14年。

A: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自國外聘僱曾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外國人從事中階工作,僅得由原雇主或歷任雇主提出申請,但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申請外籍看護工,歡迎來電天賜服務專線02-2595-2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