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工廠移工常見問題

A: 一、負責人身份證正反面 影本

   二、營登或變更事項登記表 影本

   三、工廠登記證/手抄本 影本

   四、申辦前一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

   五、申辦前一年財產目錄表

   六、勞資會議備查函及勞資雙方代表名冊

   七、勞保及健保證號

   八、最近六個月勞保名冊及繳費收據

  【依勞動部最新公告為主】

A: 申請核配之級別認定如圖:
申請初次招募人數及所聘僱外國人總人數,除Extra外加就業安定費提高比率外,

不得逾下列比率:

  • 屬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 × 40%
  • 屬A+級產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 × 35%
  • 屬A級產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 × 25%
  • 屬B級產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 × 20%
  • 屬C級產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 × 15%
  • 屬D級產業:
     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一年雇用員工平均人數 × 10%

 如需增加名額,請來電天賜人力仲介 02-2595-2569

3 K 5級 制 所 屬 級 別 比 率 表

A+級 (35%)

專業印染整理業、專業金屬基本工業鑄造業、專業金屬鍛造業、專業金屬表面處理及熱處理業。

A級 (25%)

印染整理業(附有上下游產業)、紡織品製造業(限床單、床罩、毛巾、浴巾、被褥)、襪類製造業、鞋類製造業、合成樹脂及接著劑製造業、橡膠製造業、石材製品製造業、鋼鐵冶鋉業、鋼鐵、鋁材、銅材軋延擠型業及伸線業、未分類其他基本金屬製造業、冷凍冷藏肉類製造業、成衣及服飾品製造業、行李箱及手提袋製造業。

B級 (20%)

紡紗業、織布業、不織布業、紡織品製造業、皮革、毛皮整製業、木材製品製造業、農藥及環境衛生用藥製造業、塗料、染料及顏料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玻璃及其製品製造業、黏土建築材料製造業、陶瓷衛浴設備製造業、水泥製品製造業、鋼鐵、鋁、銅及其他基本金屬鑄造業、鋉鋁及鋉銅業、金屬製品製造業、家用電器製造業、機械設備製造業、汽車零件製造業、機車零件製造業、家具製造業、資源化產業、塑膠安全帽製造業、自行車零件製造業。

C級 (15%)

肉品製造業、水產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蔬果處理保藏及其製品製造業、食用油脂製造業、乳品製造業、碾穀、磨粉及澱粉製品製造業、動物飼料配製業、其他食品製造業、飲料製造業、其他皮革毛皮製品製造業、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印刷及其輔助業、基本化學材料製造業、肥料製造業、人造纖維製造業、原料藥及西藥製造業、耐火材料業、其他陶瓷製品製造業、預拌混凝土業、未分類其他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視聽電子產品製造業、鐘錶製造業、輻射及電子醫學設備製造業、電力設備製造業、汽車製造業、其他運輸工具製造業、育樂用品製造業、醫療器材及用品製造業、其他未分類製造業、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半導體封裝及測試業 )、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印刷電路板製造業)。

D級 (10%)

資料儲存媒體複製業、電子零組件製造業、電腦、電子產品及光學製品製造業、照明設備製造業。

A: 因製造業移工適用勞動基準法,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總時數不超過40小時,加班時數應依勞動基準法辦理。

A: 製造業移工因適用勞動基準法,每7日中應有2日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此外,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亦應給予特別休假。

A: 雇主得指派所聘僱移工從事製造工作,且經在臺參加職前訓練並依規定考取證照後,「間歇性」從事與製造業產品製造等體力工作有關之操作堆高機、高空工作車或起重機等工作,若雇主指派移工專責從事前開情事,即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3款規定。

A: 113/1/1起,聘僱製造業勞工,每月平均費用為:

  • 基本薪資:27,470元(勞動部規定基本工資)
  • 加班費為916元/天,(27,470元/30天)
  • 健保費:雇主負擔1,329元+勞工負擔426元=1,755元/月
  • 勞保費:雇主負擔2,115元+勞工負擔604元=2,719元/月
  • 就業安定費/月:2,000元

(三個月為一期繳納,2、5、8、11月的20日勞動部寄發繳費單)

→以上每月基本費用合計:32,914元

A: 雇主提供給移工的薪資明細表記得要以其母語為主。而付給移工的薪資,除了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膳宿費及職工福利金等法定扣除項目外,其他薪資都必須直接全額給付。事業類雇主可依法預先扣除所得稅,除此之外的其他費用,即使移工事先出具書面同意,雇主依舊不能代為預先扣除。

一、一般製造業: 

工廠(A工廠)調派工廠(B工廠)

(一)同一雇主有A、B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A工廠外國人至B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二)同一雇主自A工廠調派外國人至B工廠工作人數,與B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B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工廠(A工廠)調派承租廠房(B工廠)

(一)雇主向他人(自然人或法人)承租廠房,訂有租賃契約且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公證者,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A工廠外國人至承租之B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二)雇主自A工廠調派外國人至B工廠工作之人數與B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B工廠所聘僱本國員工人數百分之三十

二、重大投資及特定製程製造業:

(一)同一雇主有A、B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A工廠有歇業(註銷)、門牌整編、全部設備搬遷且A、B工廠均具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為同一級別情形之一者,雇主應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始得調派所聘僱之A工廠外國人至B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二)同一雇主有A、B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A工廠外國人至B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A工廠調派外國人至B工廠工作之人數與B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B工廠依審查標準第25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三)雇主有A、B二個以上製造業工廠,均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且為同一級別者,且均屬同一勞工保險證號,因部分設備搬遷,得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依審查標準第26條規定所聘僱之A工廠外國人至B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但雇主自A工廠調派外國人至B工廠工作之人數與B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四)同一雇主有具審查標準第25條規定之特定製程製造業資格之A工廠,及符合下列條件之B工廠,因部分設備搬遷,得依下列規定調派:

  • 109年6月2日前未有臨時工廠登記證明,嗣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證明者,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A工廠外國人至B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113年3月19日前,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工廠改善計畫,及開具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製造儲存處理場所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免經本部許可,逕調派所聘僱之A工廠外國人至B工廠從事製造工作。

 

  • 112年3月19日前,已向地方政府提報工廠改善計畫,但尚未經地方政府審查核定者,經地方政府開具受理工廠改善計畫之證明文件,及開具符合消防標準之核准文件,或由消防設備師簽證確認消防安全符合消防標準,且經消防專技人員開立合格檢修申報書者,得檢附相關文件向本部申請許可後,調派所聘僱之A工廠外國人至B工廠從事製造工作,許可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且外國人住宿地項不得設於B工廠。

(五)同一雇主依前目規定,自A工廠調派具審查標準第25條、第25條之1及第26條規定所定之外國人至B工廠從事製造工作人數,合計不得超過雇主依審查標準第25條及第26條所定聘僱員工人數之比率。

(六)雇主自A工廠調派外國人至B工廠工作之人數,與B工廠原有聘僱之外國人人數,需納入本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且雇主聘僱外國人之比例或人數不得超過「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

A: 一、除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製造業雇主自引進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製造工作定期查核基準」規定之申請案,首名外國人入國滿3個月者,應納入勞動部每年2月、5月、8月及11月定期查核。

二、歡迎臺商回臺投資行動方案與離岸風電產業人力補充行動方案,則於首名外國人入國滿1年者,於當年度最近辦理之定期查核月份辦理首次查核,且首次查核如有未符規定情形時,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第2次以後查核回復比照前揭一般對象辦理。

三、已引進外加就業安定費案之雇主,採內框與外框等兩段式查核,內框查核係針對原有五級制之名額進行查核;外框查核則針對雇主取得外加就業安定費案名額後之總名額加以查核。經勞動部通知限期改善之雇主,應於規定改善期間增聘本國勞工或降低聘僱外國人人數,屆期未改善者,應就超過規定上限部分人數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

A: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得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之情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

A: 工廠移工的經常性薪資指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另房租津貼、交通費、膳食費、水電費、按月發放的工作獎金及全勤獎金都算,但不含加班費。

A: 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移工膳宿費為經常性薪資,勞雇雙方可約定以實務給付薪資,其價值應由勞雇雙方合議約定並合理作價。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雇主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一份。因此,勞動契約應明定勞雇雙方同意以提供膳宿作為給付部分薪資,並應合意約定其金額並載明於勞動契約。

A: 每月總薪資係指雇主每月支付員工之經常性薪資(含薪資、按月津貼等)、加班費及其他非經常性薪資(年終獎金、年節獎金、員工紅利、績效獎金等)。

A: 中階技術人力名額依單一工廠勞保證號,按申請當月前2個月之前1年僱用員工平均人數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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