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外籍機構看護工

☑ 【外籍機構看護工-申請資格】

雇主資格需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 收容養護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精神病患及失智症患者之長期照顧機構、養護機構、安養機構或財團法人社會福利機構。(登記之許可業務規模床數每三床聘僱一人)

     

  • 護理之家機構、慢性醫院或設有慢性病床、呼吸照護病床之綜合醫院、醫院、專科醫院。(登記之許可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機構住宿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登記之許可服務規模床數每五床聘僱一人)

前項外國人人數,除醫院合計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人數外,其餘不得超過本國看護工及護理人員之合計人數。

本國看護工人數之計算,應以申請招募許可當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為主。

☑【申請養護機構看護工-應備文件】

養護(社福)機構 護理之家(醫院)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機構設立證明文件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床位數證明文件影本
本國看護工名冊 本國看護工名冊
本國勞看護工勞保卡影本 本國看護工職前訓練結業證書或相關學歷畢業證明影本

☑ 【養護機構看護-雇主每月平均支出】

基本薪資 健保費 勞保費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29,500 $1,428 $2,375元 $2,000元 $35,303 $123元/時 x 1.34 x 1.67
  •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20-174)】。
  •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40-174)】。

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一、基本(最低)工資規定

  • 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14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取代,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114年1月1日起,每月最低工資為新臺幣(以下同)29,500元,每小時最低工資為196元。前者係指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作時數上限(每週40小時)履行勞務之最低報酬,後者則係勞雇雙方約定按「時」計酬者單位時間之最低報酬。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雇雙方約定之工資,不得低於上開規定。
  • 所稱基本(最低)工資係以法定正常工作時間每週40小時之上限為計算基礎。雇主與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間如超過前開法定正常工時,則該等之基本(最低)工資應按時數比例增計,並非仍以每月基本(最低)工資數額為限。
  • 上述作為比較基礎之「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是以【(每週40小時×52週)+8小時】(1年365日的正常工時總數)÷12個月=174小時所得出。

二、正常工作時間內工作之基本(最低)工資

  • 「按月計酬」且依法定正常工時提供勞務之全時勞工,其「平日每小時工資」允以每月工資(但不包括延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加給之工資)除以30再除以8核計;約定每月工資為最低工資者(現為29,500元),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依該公式推算約為123元。
  • 由於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勞雇雙方約定「按月計酬」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通常較平均每月正常工作時間的174小時為長,惟不得超過240小時,其最低工資之計算為:
    •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最低工資規定,應以29,500元加上123元乘以(220-174)小時之總額35,158元為其基準。
    • 勞雇雙方如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於檢視是否符合最低工資規定,應以29,500元加上123元乘以(240-174)小時之總額37,618元為其基準。
  • 約定按時計酬者,應以196元乘以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基準。

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之計算方式

  • 依一般勞工的月基本(最低)工資推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月基本(最低)工資數額,其推算方式已如前述。有關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在已知月工資總額(不含延長工時工資及假日出勤工資)的情況下,若要反推出「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推算方式為月工資總額除以【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174)】,以便作為延長工時工資之計算基礎。
    •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20-174)】。
    • 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且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月工資總額÷【240+(240-174)】。

四、加班費之計算方式

  •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2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1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24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約為3,953元(29,500÷240×4/3×24=3,953)。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最低工資36,453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0,265元。
  • 倘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且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若該月排班24天、每日到離勤期間為13小時,其中10小時為正常工作時間、2小時為延長工作時間及執勤中休息2次,每次30分鐘,則當月延長工作時間為48小時,且均在當日前2小時內,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加班費):約為7,624元(29,500÷240×4/3×48=7,624)。連同240小時正常工作時間的最低工資36,453元,當月薪資合計不得低於44,077元。
  • 另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所謂休假日,係指第37條所定休假【俗稱之國定假日】及第38條所定特別休假)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當日原約定照給之工資外,當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內工作者,再加發1日工資。 

[實例一] 阿蒂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約定並經核備正常工作時數為240小時,依現行最低工資,阿蒂之最低工資至少為何?

  • 29,500+119.125x(240-174)=36,453元
  • 最低工資公式:29,500+【(28,590÷240)x(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小時)】
  • 一般勞工平均每月正常工時數:【(每週40小時x52週)+8小時】(1年365日的正常工時總數)÷12個月=174小時

[實例二] 瑪莉安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工作者約定為「按月計酬」,每月35,000元,每月約定並經核備之正常工作時數為220小時(每日10小時),其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及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如何計算?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35,000÷【240+(220-174)】≒  平日
  • 國定假日出勤工資: 平日 ×10 ≒ 國定假日 元
  •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公式:月工資總額÷【240+(經核備之每月正常工時數-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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