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看護工常見問題

申請看護資格

A: 2025 年 8 月 1 日 推出新制,擴大放寬外籍看護申請條件年滿 80 歲以上長者,不用再做巴氏量表評估,只要身分證明就能申請外籍看護

✓ 年滿 80 歲以上長者    ✓ 70–79 歲,癌症第二期(含)以上    ✓ 不分年齡,癌症第四期患者

    不用評估    不用算分    不論有沒有失能   ➪ 可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2023年10月15日起巴氏量表新制正式實施

以往想要申請外籍家庭看護移工,被看護者須先經過巴氏量表評估,家屬常需要帶著被看護者來回奔波跑流程,耗時又傷神,自2023年10月15日起,放寬申請外籍家庭看護標準,以下三大族群,將不需要開立巴氏量表,即可申請外籍看護工:

  • 使用長照服務(居家、日間或家庭託顧服務)持續6個月以上
  • 經一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CDR量表≥1)
  • 擴大身心障礙免評項目,肢體障礙及罕見疾病取消病症限制,增加呼吸器官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重度以上者、吞嚥機能失去功能之障礙程度達中度以上者。

自2023年10月15日起
重新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簡化相關申請流程

  • 曾聘僱過家庭看護移工,且被看護者年齡為75歲以上。
  • 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

申請巴氏量表分數標準

  • 年滿85歲以上,輕度依賴者(91~99分,量表中任何一項失能)
  • 年滿80歲以上,嚴重依賴者(60分以下)
  • 未滿80歲,需要全日照護者(35分以下)
  • 具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A: 2025 年 8 月 1 日 推出新制,大幅放寬外籍看護申請條件年滿 80 歲以上長者,不用再做巴氏量表評估,只要身分證明就能申請外籍看護!只要您家的被照顧者,符合以下條件:

✓ 年滿 80 歲以上長者    ✓ 70–79 歲,癌症第二期(含)以上    ✓ 不分年齡,癌症第四期患者

不用評估    不用算分    不論有沒有失能   ➪ 可直接申請外籍看護

您有申請看護需求嗎?請洽天賜人力 02-2595-2569  黃經理 0972-727-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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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可以。雇主除可自行辦理外,亦可委託仲介公司協助辦理國內招募求才作業,若有委託仲介公司協助,需另行勾選「申請人委託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並上傳委託書及被看護者身分證明文件即可。另委託書可於「台灣就業通找人才網站」(網址:https://hr.taiwanjobs.gov.tw)申請頁面中下載使用。

申請免評相關問題,歡迎洽天賜人力 02-2595-2569,由專人協助您!

A: 因應本次就服法修正,除了相關配套措施,維護重症家庭聘僱權益外,避免往返醫院奔波,也擴大多元免評對象,新增納入不分齡癌症四期、已聘僱家庭看護移工 1 年再申請者、勞動部公告之病症
病況(如全癱無法自行下床),可以用既有病症證明申請,免再重複評估失能,以簡政便民。本次新增多元免評對象如下:

(一) 癌症第四期以上不分年齡患者。如民眾罹患癌症第四期以上,不限年齡,有醫療診斷證明書即得申請家庭看護工。

(二) 被看護者 1 年內曾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者。例如,被看護者於 70 歲經醫療機構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並由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被看護者;於 73 歲時,未再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被看護者;間隔半年後,雇主得再申請聘僱外國人(或中階技術家庭看護工)從事家庭看護工作。

(三) 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者,像是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是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只要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即得申請家庭看護工。

A: (一) 勞動部為保障 114 年 8 月 1 日新制上路前,已符合修法前申請資格者,與衛福部協調後設置過渡期,並於新法施行第 1 年內(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皆歸為重症案,並以重症案件流程辦理相關審查及後續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作業。

(二) 舉例說明如下:
1. A 小姐的父親疑有失智的情況,所以陸續帶著父親就診,並於 114 年 7 月 20 日由精神科專科醫師臨床診斷父親有輕度失智,並開立了 CDR 1 分的評估量表。因 A 小姐的父親於新制上路前,即符合申請看護之資格,故屬於新制上路後的 1 年過渡期內,即可比照重症案件資格向照管中心提出申請,照管中心將於原則 1 日完成國內推介。

2. B 先生的媽媽在 114 年 1 月有向長照中心申請長照服務,經長照中心評估長照需求等到第2 級以上,並使用照顧服務持續 6 個月以上。B 先生的媽媽在 114 年 7 月符合具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但沒有立即申請,後來考量其他因素,經與家人討論後決定要請外籍家庭看護工照顧媽媽,故於115 年 1 月向所在地照管中心提出申請,因符合新法施行第 1 年內(114 年 8 月 1 日至 115 年 7 月 31 日)的過渡期條件,故向照管中心提出申請,照管中心將於原則 1 日完成國內推介。

A: 雇主與被照顧者應具備下列關係之一:

  • 被看護人之配偶
  •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內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A: 被看護者在臺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AF-037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使用」之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臺有親屬(配偶、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二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A: 依就業服務法第48-1條規定,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講習完訓證明文件。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後(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聘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講習方式有以下三種:

  • 臨櫃上課: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親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參加講習。
  • 網路講習:以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之自然人憑證登入至聘前講習網站參加講習。可用電腦或手機或電腦於線上講習,雇主或代理人觀看時,請使用相對應身分的「健保卡」、「健保卡卡號」、「自然人憑證」登入。雇主聘前專區網址如下:https://fw.wda.gov.tw/employer/eplyr/
  • 團體講習:雇主或其代講習人員達10人以上者,至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指定場所,以團體方式參加講習。

A: 符合重新招募免評資格之被看護者,免再經醫療團隊專業評估,應於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直接至地方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以下稱長照中心)辦理推介本國籍照顧服務員後,向勞動部申請辦理重新招募申請。

A: 114年8月1日新制:
符合勞動部公告之病症及病況者,像是全癱無法自行下床或是需 24 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且於 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只要經醫療機構開立診斷證明書即得申請家庭看護工。

舊制:依據衛生福利部規範長期臥床無法行動者欲申請外籍看護工時,需至醫院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必須帶著患者前往醫院接受評估「巴氏量表」,因申請者皆多為失能且無行動能力者,家屬可為被照顧者申請「外籍看護工到宅鑑定」開立疾病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之服務。

申請對象:(以台北市為例)

  • 實際居住在臺北市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
  • 全癱無法自行下床者(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者(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植物人(出示、檢附診斷證明書)
  • 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 檢具近3個月~6個月就醫紀錄、給藥證明、病歷摘要等資料

申請文件:

  • 醫事人員到府評估服務申請表
  • 看護者與申請人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應檢附下列資料之一:
  • 由專科醫師開立詳述病況之診斷證明書
  • 專科醫師開立與上述標準相關之就診、入院或出院摘要
  • 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醫療機構到宅評估收費標準

依據106年3月14日公告「臺北市西醫診所收費標準表」暨110年6月4日臺北市政府公報第103期公告「診所辦理到宅專業評估(開立巴氏量表)收費標準」辦理。

◎ 諮詢專線:1999(外縣市請撥02-27208889)轉1866

◎ 諮詢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時30分至12時;下午1時30分至5點30分。

服務時間: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30;下午13:30~17:30

A: 目前雇主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被看護者需每3年到醫院重新接受評估,對於重症病患和家屬不便利,另考量被看護者功能多日趨退化,又部分病況回復不易,免除再至醫院接受評估,適用對象如下:

  • 被看護者75歲以上。
  • 被看護者取得身心障礙證明,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條及第14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

◎ 重新招募案件依規定係指外籍家庭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外籍家庭看護工未離境或轉出時提出之申請。

◎ 免評機制之適用對象為符合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並曾申獲聘僱許可,在申請資格不變下,就申請流程予以簡化,僅適用於申請重新招募案件。

A: 雇主申請外籍看護工,從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巴氏量表)→各

縣市長照中心媒合流程→勞動部審核招募名額→挑選看護確定→各國駐台辦事處認證→文件送國外訓練中心→看護海外辦理體檢、考試及簽證…等。

海外申請→自委任天賜人力仲介後,辦理移工海外來台,大約需3個月左右申請時程。

國內承接→承接在台釋出人選,依工作內容媒合配對,快則3-7天就有機會請到正式看護喔。

A: 112年1月1日起,新聘的家事移工或5年內未接受講習者,家事移工皆須參加「一站式入國講習」,共3天2夜、8小時課程(3天2夜講習費用由政府支付),完訓當日可取得聘僱許可、居留證,以加入職災保險和健保,及完成勞工局入國通報。

◆ 移工完成入國講習後,雇主或仲介要到一站式服務中心接回移工,移工一站式服務中心有2處,依移工入國機場區分,分別在桃園站及高雄站。移工自桃園國際機場入國,請至桃園市龍潭區渴望路205巷46號(電話03-2525838);移工自高雄國際機場入國,請至高雄市小港區飛機路459號(電話07-9567048)。

A: 舉例說明:依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後第 58 條第 2 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或工作,並經勞動部以 114 年 3 月 1 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114 年 3 月 1 日起算滿 1 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 114 年 4 月 1 日起之 6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

A: 除了可運用巴氏量表來申請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外,還可使用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及等級之證明、使用長期照顧服務對象(限居家照顧服務、日間照顧服務或家庭托顧服務)連續達 6 個月以上者之服務費用收據或服務紀錄。

或經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開立失智症診斷證明書,並載明或檢附臨床失智評估量表(CDR)1 分以上者。

A: 被看護者在臺無親屬,得檢具聘僱與管理受託人切結「AF-037 外國人聘僱與管理委託書-雇主兼為被看護者使用」切結書,以本人名義提出申請,倘在臺有親屬(配偶、直系、三等以內旁系血親及二等以內姻親)不得以被看護者本人提出申請。

Q:
(一) 可以打 1966,經過照顧管理專員到宅評估,如果有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 8 級,可以使用長照照顧服務。
(二) 符合長照需要等級第 2 至 8 級且名下聘有看護工時,就可以使用擴大喘息服務及短期照顧服務。
(三) 當長照服務額度用完,可以自費使用勞動部推動的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四) 另如果是健康與亞健康的長者,也可以免費使用全國 4,949 處在地村里社區照顧關懷據點。

福利相關問題

A: 移工到職後,雇主應向健保署主動成立投保單位代號及健保加保,天賜團隊會代為處理加退保,雇主不用處理文書作業,由天賜一手包辦!

◎ 加保當月起計收一個月保費(例115/01/05到職,計收115/01全月保費),不論是01/05或01/20日到職均收取一個月健保費,退保當月不計費,例115/12/05離職,健保費計算至115/11月。

◎ 投保金額依勞動部核定之基本工資辦理,以115年1月1日起調整基本工資29,500元為計費級距,每月應繳納1,886元(雇主負擔1,428元+勞工負擔458元)

◎ 加保完成後1-2個月會收到健保費繳款單,多為兩個月合併寄發繳款單(亦可通知健保局希望每個月繳款),兩個月健保費金額為1,886*2=3,772元,如為追溯加保則依追溯月份補收保費。

◆ 相關訊息如有疑問,請來電天賜人力02-2595-2569,或洽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

A: 115/1/1起,聘僱家庭看護,每月平均費用為:

  • 基本薪資:20,000元
  • 加班費為667元/天,(20,000元/30天)

每月四天加班費為2,668元,若當月有5個週日,加班費為3335元

  • 健保費:雇主負擔1,428元+勞工負擔458元=1,886元/月
  • 就業安定費/月:2,000元,三個月為一期繳納,每年2、5、8、11月的20日勞動部寄發繳費單)
    中低收入戶者,可免繳
  • 職災保險費/月:56元

→以上每月基本費用合計:26,152~26,819

A: 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提供保額新臺幣30萬元以上的之意外保險,如雇主無法提供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勞保或意外險,發生意外時,雇主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

A: 112年1月1日起,新入境的家庭看護工,要配合勞動部規定,參加『一站式講習』,入境日起雇主須開始支薪,雇主如未給付薪,將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2項規定,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廢止雇主聘僱許可。

A: 家事移工工作每滿一年,有7天的年假福利;工作滿第二年時,另有7天年假;工作超過兩年,不論是工作兩年兩個月或是兩年十個月,年假皆為7+7=14天

若工作期間,移工沒有返鄉休假,可換算天數x日薪給付之。

以基本月薪20,000為例,每日工資為667元,7天年假換算667×7=4,669元

其他常見問題

A: 天賜在海外有專業的訓練中心,在外籍移工來台工作前,有培訓基礎的中文能力以及工作所需技能,入境來台後,天賜有翻譯老師及生活老師協助工作指導,並提供中文教材及字卡,協助看護快速上手。

A: 家庭看護工調派工作地點,通報與否須視情況而定:

免經勞動部許可: 隨同被看護者至雇主或他人住(居)所、醫療院所照料被看護者

需經勞動部許可: 調派至醫療院所附設的護理之家、慢性病床、呼吸照顧病床照料被看護者,每次調派期間以6個月為限,期滿後可申請延長,惟3年內累計調派期間不得超過18個月。

A: 當移工來台三日內須做入境體檢,移工工作「滿六個月」、「十八個月」及「三十個月」之前後三十日內,需安排至衛生署指定之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天賜服務人員將提前通知體檢日期,並安排司機至雇主處(或宿舍)接送移工體檢。

A: 按時安排移工至指定醫院接受定期健康檢查,是雇主的義務,所以雇主如安排移工於工作時間內至指定醫院辦理,致移工無法出勤工作者,雇主不得因此扣薪喔!

A: 依就業服務法修正公布後第58條第2項第3款規定,外籍家庭看護工經雇主同意轉換雇或工作,舉例說明,若勞動部以112年3月1日函廢止聘僱許可,外國人自112年3月1日起算滿1個月未由新雇主接續聘僱之翌日,即112年4月1日起之6個月內,雇主得申請遞補。

A: 外籍移工如果連續曠職且失去聯繫達3日,天賜將協助雇主向「警察機關」、「勞動部」、「移民署專勤隊」等機關通報逃逸。目前家庭類移工失聯,名額將管制一個月;家庭幫傭與製造業移工逃逸名額則管制三個月,除管制期間內尋獲失聯移工外,將等待管制期後申請遞補該名額,天賜人力將協助後續辦理事宜。如外籍移工有失聯情形,請立即聯絡天賜人力02-2595-2569,我們有專人協助處理。

A: 雇主依規定同意移工請假返國,有關返國機票負擔事宜,宜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協議約定。

A: 就業服務法第52條明定移工於聘僱許可期間請假返國,雇主應予同意。雇主如有拒絕移工請假返國,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且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將依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及第72條規定廢止雇主聘僱移工之招募及聘僱許可,並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罰鍰。如雇主希望與移工協調返鄉日期,天賜人力將協助雙方溝通達成返鄉共識。

A: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52條規定,移工在臺工作年限,累計不得逾12年。

外籍家庭看護工,經評點制有特殊表現經許可者,可申請延長至14年。

A: 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規定,自國外聘僱曾在臺累計工作期間達11年6個月以上外國人從事中階工作,僅得由原雇主或歷任雇主提出申請,但中階家庭看護工作之雇主或被看護者3親等眷屬、在臺無親屬之被看護等符合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43條第5項規定資格者,亦得提出申請。

A: 指依《外國技術人力工作資格及許可管理辦法》受聘的外國人。原制度為「中階技術人力」,現在已經正式改名為 「外國技術人力」

A: 是的,只要是依法受聘僱的外國技術人力,都必須依《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下稱健檢辦法)辦理健康檢查,並依其聘僱方式為「國外引進」或「國內聘僱」的不同,健康檢查時程與項目也略有不同。

A: 國外引進的外國技術人力健康檢查時程如下:
1. 於入國 3 年內健康檢查規定(同目前第二類外國人):
(1) 於申請入國簽證時,應檢具 3 個月內認可醫院核發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2) 入境後 3 個工作日內,應到國內指定醫院辦理健康檢查。
(3) 入境後 3 年內,於入國日滿 6、18、30 個月各做一次定期健康檢查。
提醒:請依規定時程辦理健康檢查,以免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處以新臺幣6-30 萬元罰鍰。

2. 完成前述規定健康檢查(3 年後):
(1)家庭看護技術員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員,後續健康檢查規定,應每 3年辦理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及身體檢查,並於申請展延聘僱、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向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出示該健康檢
查合格證明。
(2)至於其他技術工作者,則與國人相同,不再需要依健檢辦法規定辦理健康檢查,應回歸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各產業既有規定辦理健康檢查(例如:依人口密集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工作人員每年進行胸部 X 光檢查等;或
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從業人員應每年檢查A型肝炎、傷寒等)。

A: 需要。只要是「首次以外國技術人力身分申請聘僱許可」,原則都要在指定醫院做一次健康檢查。但如果原來是第二類外國人資深移工身分,可以使用其依健檢辦法規定之時程內所為健康檢查項目相同且結果合格的定期健康檢查證明取代。外國技術人力完成前述健康檢查後,不再需要依健檢辦法規定辦理每年定期健康檢查。

如為家庭看護技術員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員,後續健康檢查規定,應每 3 年辦理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及身體檢查,並於申請展延聘僱、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向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出示該健康檢查合格證明;其他技術工作者,則與國人相同,回歸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各產業既有規定辦理健康檢查(例如:依人口密集機構感染管制措施指引,工作人員每年進行胸部 X 光檢查等;或依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食品從業人員應每年檢查A型肝炎、傷寒等)。

A: 與目前第二類外國人相同,健康檢查項目包括胸部 X 光(肺結核)、身體檢查、梅毒血清檢查、腸內寄生蟲檢查、漢生病檢查、麻疹及德國麻疹抗體或疫苗接種證明。

A: 從事「家庭看護」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兩類技術工作的外國技術人力,須依規定每 3 年辦理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及身體檢查。

A: 需要。您應該每 3 年安排外國人辦理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及身體檢查,並於申請展延聘僱、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向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出示該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A: 1. 外國技術人力如於 115 年 1 月 1 日健檢辦法修正生效前,已由勞動部依就業服務法核發聘僱許可函,惟於 115 年 1 月 1 日以後才入境者,其健康檢查得依修正生效後之規定辦理。

2. 例如外國技術人力於 113 年 12 月 30 日經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但因故遲至115 年 1 月 2 日才入境,除應辦理入國三日內健康檢查外,其應於入國日滿 6個月、18 個月及 30 個月之前後 30 日內完成定期健康檢查,亦即應於 115 年 7月 2 日、116 年 7 月 2 日及 117 年 7 月 2 日之前後 30 日內辦理定期健康檢查。

A: 1. 外國技術人力的補充健康檢查報告辦理時間正好是該外國技術人力應辦理入國滿 30 個月定期健康檢查期間,得將該報告送交外國技術人力居住地之縣市衛生局,由衛生局以人工方式輸入定期健康檢查紀錄。

2. 例如外國技術人力於 115 年 1 月 1 日入境來臺工作,於 115 年 6 月 5 日及 116年 6 月 5 日已辦理入國日滿 6 及 18 個月定期健康檢查。因故於 117 年 6 月 10日轉換雇主,距前次健康檢查(116 年 6 月 5 日)已逾 1 年未接受健康檢查。
倘該外國人於 117 年 6 月 15 日辦理補充健康檢查,且該健康檢查正好是入國日滿 30 個月定期健檢區間(117 年 6 月 1 日至 117 年 7 月 31 日),得將該報告送交縣市衛生局以人工方式輸入定期健康檢查紀錄,且得視為已完成入國 3年內 3 次定期健康檢查。

A: 1. 依據就業服務法及健檢辦法規定,外國技術人力的聘僱許可期間為 3 年,爰家庭看護技術員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員每 3 年須接受聘僱健康檢查,並於申請展延聘僱、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時,檢具該健康檢查合格證明,送交中央主管機關。

2. 因此,家庭看護技術員及多元陪伴照顧服務技術員,應於每 3 年辦理胸部 X光肺結核檢查及身體檢查,並於申請展延聘僱、期滿轉換或接續聘僱許可時,向勞動力發展署(跨國勞動力事務中心)出示申請日 3 年內完成之胸部 X 光肺結核檢查及身體檢查合格證明。